第一條 為保障個人和組織的知情權,完善和規范政府信息公開制度,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》,制定本制度。
第二條 依申請公開是指只涉及部分人和事,不必要社會公眾廣泛知曉或參與的事項,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組織可根據自身需要向有關行政機關提出申請,行政機關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,按程序向申請人公開。
第三條 依申請公開應當遵循合法、及時、準確和便民的原則。
第四條 依申請公開的內容:申請人申請公開的,原則上應該公開的,但涉及個人隱私、商業秘密、國家機密、應當公開但正在審議、討論過程中的政府信息、法律、法規禁止公開的其他政務信息除外。
第五條 依申請公開程序
(一)申請意見的提出。申請內容包括: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姓名或者名稱、身份證明、聯系方式;所需政務信息的內容描述。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組織需要查詢政務信息,申請人可以憑有效身份證明,向行政機關提出書面申請。
(二)申請意見的審核與受理。
(三)申請意見的處理,行政機關對受理的申請,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做出處理:
1、申請公開的政務信息屬于可以公開范圍,并能夠當場予以提供的,應當決定予以提供;
2、申請公開的政務信息屬于不予公開范圍或者不存在的,應當告知申請人,并說明理由;
3、申請公開的政務信息屬于行政機關已經主動公開的,應當給予指引,告知申請人檢索、查閱的途徑、方法,或者采取其他適當方式幫助申請人獲取有關政務信息;
4、申請公開的政務信息屬于由上級行政機關形成并已經公開的,應當在本機關所掌握的范圍內予以提供;
5、申請公開的政務信息中含有不應當公開的內容,但是能夠作區分處理的,應當向申請人提供可以公開的內容;
6、行政機關認為申請公開的內容涉及商業秘密、個人隱私,公開后可能損害第三方利益的,應當書面征求第三方意見;第三方不同意的,不得公開,并向申請人說明情況。
(四)期限
行政機關對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組織申請公開的政務信息能夠當場做出處理的,應當當場做出處理;不能當場做出處理的,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做出處理。
第六條 監督措施:群眾監督、內部監督。
第七條 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實施。